我公司與境外非居民企業簽訂服務類合同(例如設計等),該類合同有可能在境內簽訂的也有可能在境外簽訂的,該非居民企業需要在境內繳納營業稅(按照新營業稅條例)或者所得稅,但是該非居民企業是否應該就該份合同繳納印花稅呢?繳納與不繳納的依據出自哪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
“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
第七條應納稅憑證應當于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
第八條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并各執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規定:
“第二條條例第一條所說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國法律保護的憑證。
上述憑證無論在中國境內或者境外書立,均應依照條例規定貼花。
條例第一條所說的單位和個人,是指國內各類企業、事業、機關、團體、部隊以及中外合資企業、合作企業、外資企業、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及其在華機構等單位和個人。
第十四條條例第七條所說的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是指在合同的簽訂時、書據的立據時、帳簿的啟用時和證照的領受時貼花。
如果合同在國外簽訂的,應在國內使用時貼花?!?
因此,在中國境內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國法律保護的憑證無論在境內或者境外書立,均應依照條例規定貼花。如果合同在國外簽訂的,應在國內使用時貼花。條例所列舉的應稅憑證的印花稅應由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