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企業會計準則》給企業提供了選擇會計處理方法的機會,我國的各種稅種的籌劃與會計處理方法的選擇有著密切的聯系,尤其在對企業所得稅進行籌劃時,受其影響最明顯。
銷售收入確認方式的選擇
按現行稅法規定:直接收款銷售以收到銷貨款或取得索取銷貨款憑據,并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為收入確認時間;賒銷和分期收款銷貨方式均以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為收入確認時間;而訂貨銷售和分期預收貨款銷售,待交付貨物時確認收入實現。
對銷售收入的稅收籌劃就是通過對取得收入的方式、時間以及計算方法的選擇和控制,以達到減稅或延緩納稅的目的。例如,直接收款銷貨時,可通過推遲收款時間或推遲提貨單的交付時間,把收入確認時點延至次年,從而獲得延遲納稅的好處。
存貨計價方法的選擇
存貨是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為消耗或者銷售而持有的各種資產,包括各種原材料、燃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在產品、外購商品、協作件、自制半成品、產成品等。存貨成本的計算,對于產品成本、企業利潤及所得稅都有較大的影響。
現行企業會計制度規定,購入存貨應按照買價加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途中合理損耗、入庫前的加工、整理和挑選費用,以及繳納的稅金(不含增值稅)等計價。存貨的計價方法主要有個別計價法、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等。存貨計價方法的選擇對企業損益的計算有著直接影響,從而影響到所得稅的稅基。一般來說,當物價逐漸下降時采用先進先出法計算的存貨成本較高,應納所得稅相應較少;而當物價持續上漲時,采用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等可相對減輕企業的所得稅負擔。但需注意的是,存貨計價方法一經選用,在一定時期內(一般為一年)不得隨意變更。